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專區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1-07-28
壹、依據
區域計畫法第5條。
貳、計畫目的
一、發揮地方自治精神,落實計畫引導地方發展藍圖。
二、藉由直轄市、縣(市)設置之區域計畫委員會,俾落實強化計畫指導地方土地開發之功能。
三、作為未來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研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政策之有效接軌。
參、主辦機關
一、計畫擬定機關:改制後,轄區範圍內含非都市土地之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計畫核定機關:內政部。
肆、具體措施
一、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除應依「區域計畫法」第7條規定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其計畫範疇與規劃程序,請參考「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手冊」。
二、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為直轄市、縣(市)擬定之區域計畫之上位計畫,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遵循上位計畫之指導,惟視實際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上位計畫。
三、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應針對直轄市、縣(市)擬定區域計畫訂定之指導原則包括:發展定位及願景、限制及條件發展地區、各類土地(海岸、山坡地、農地、城鄉發展地區等)之發展政策、各縣(市)人口、住宅及都市發展用地總量等;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據以明確訂定發展目標、優先發展地區、成長管理策略、各鄉鎮之發展總量及區位。
四、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擬定後,得個別公告實施。涉及跨縣(市)特定區域部分得先予保留,俟涉及之其他縣(市)部分核定再一併公布實施。
五、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間如涉協商、配合事項,得提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擬定以其全行政轄區為範圍之區域計畫外,亦得依其他法令規定擇部分重點地區擬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並為該重點地區區域計畫之上位計畫,經該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七、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擬定過程中或擬定完成後,如國土計畫法(草案)完成立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據以轉換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伍、辦理進度與時程
本部於99~102年編列預算補助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規劃作業。
陸、經費需求
一、補助費:考量本部經費有限,基於公平合理立場,單一縣(市)區域計畫之規劃經費將以900萬元(含中央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為上限,並按行政院主計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核算補助經費,倘相關縣(市)政府有意願增加規劃內容,則請其自行提高配合款項,中央不再額外核列補助款。
二、行政作業費:內政部營建署於99年研擬「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手冊」及舉辦論壇,100~102年分別成立總顧問諮詢團隊。
柒、計畫效益
一、短期:發揮地方自治精神,落實因地制宜,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以落實地方發展藍圖,避免無效率審議。
二、中長期: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完成立法後,計畫及審議機制之有效接軌。
附件:
• 附件1: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方案
• 附件2: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作業申請作業須知
• 附件3: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申請計畫書(參考案例)
• 附件4:內政部補助經費一覽表
• 附件5: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辦理進度一覽表
委辦案:
•委辦案1: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手冊及教育訓練
•委辦案2: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性質定位及落實執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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