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3

區域計畫的重生契機

我國空間計畫的演進,若從時間尺度推演為: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 -> (國土計畫),顯然,要由後者的上位計畫指導既已存在的下位計畫,無論是從計畫內容面或從行政執行面,當將產生一定的困難度。

從1974年頒佈施行的「區域計畫法」論之,在中央層級擬有「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36年來迄今依序完成第一次計畫的發佈、第一次計畫的通盤檢討以及「變更」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風災)三項核定的區域計畫。

可見我國區域計畫的推行,困難重重。

第一,跨縣市的區域計畫僅對「都市計畫」以外的地區發生效力,亦即對非都市土地進行「現況編定」。難以達成「朝未來看」的計畫目的。此後雖以「開發計畫許可審議制度」突破原有的區域計畫限定框架,但也因個別計畫往往缺乏對整體區域發展的關照,審議委員也僅能就個別計畫是否破壞水土保持等技術面給予審議,因此,在都市計畫外的地區形成有計畫但也無計畫的現象;

第二,依據區域計畫法區域計畫通盤檢討的時間應為每五年一次。然而我國目前的區域計畫僅進行至因應重大災害而修訂的「變更第一次區域計畫」。甚而第二次區域計畫內容都尚在草案階段,遲遲無法發佈。究其無法定期檢討的原因,是因擬訂、檢討、變更計畫內容須耗費大量人力?如:土地測繪?亦或者行政體系內相關人員能量(質與量)不足以負荷此龐大的業務?亦或者是區域計畫不受重視?

第三,跨縣市的中央區域計畫與各縣市發展缺乏關連性。在具有都市計畫與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的各縣市,由於都市計畫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可能地方縣市政府主導,而非都市地區卻由中央所訂定的區域計畫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管控,因此造成在某一縣市轄區內有兩套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使得空間規劃與利用發生斷層。因為在「跨縣市」的規劃上已與各地方發展現況脫節,而地方各自整體的規劃又無法完全由地方政府掌控。

縱然過去曾有過各「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的推行,但因缺乏土地使用管理的相對應配套機制調整與措施,終究各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最後還是成為空中樓閣。

近來推動擬定「縣市區域計畫」的政策,是否可為上述問題的良方解藥?

依據區域計畫法,各縣市政府可擬定該縣市跨鄉鎮的「區域計畫」,成功的例子為-「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該計畫範圍小於桃園縣卻大於大園鄉等,因此依法可擬定區域計畫。

各縣市政府依據區域計畫法擬定「縣市區域計畫」,目的為建立一該縣市的整體空間計畫,並以土地利用計畫(Land Use Plan)為核心,且是為具有「法定位階」的計畫。

然而,難以迴避的問題是:若地方依此進行整體規劃後,非都市土地管理的權力依然由中央掌管,若仍維持同一套全國單一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地方的規劃是否仍是"一場空"?

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中央願意下授多少土地管制權限給予地方? 依據區域計畫法,「......管制規則由中央訂之。」 相對的,也就是中央要保留多少非都市土地的管制權? 對於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許可審議以及未來地方所提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需求...等。

推行將近四十載的區域計畫(法),是否仍能保有其價值? 是否能發揮其「跨域」規劃的主要精神? 是否能促使我國地方空間發展朝更合理、有效的方向邁進? 是否可代「國土計畫(法)」實現我國國土規劃的願景?

縣市區域計畫的推動將是區域計畫重生的契機,同時它也是由中央與地方所共同協力完成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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