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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草案已於100年6月1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依據草案設計的計畫體系架構,未來將透過全國國土計畫,以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二層級空間計畫指導土地使用。該體系與當前區域計畫體系最大不同之處,在於現況並無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之空間計畫;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就各轄區擇定部分範圍擬定都市計畫外,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均按現況進行管制,並未有計畫指導概念。且參考英國、德國及日本等世界進步國家,其地方空間發展計畫均由地方政府擬定,透過計畫引導空間有秩序開發建設,以維持環境永續發展。
為順利將現行區域計畫體制轉換為國土計畫體制,縮短新舊體制適應及磨合期間,內政部目前正依據區域計畫法第5條規定,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且除研擬規劃手冊規定標準規劃作業流程外,並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已核定補助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縣、高雄市、宜蘭縣、苗栗縣及彰化縣等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預定於101~102年分別補助辦理。
內政部同時強調,此次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過程,將首次納入民眾參與機制,民眾可以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的座談會、說明會或網際網路公開資訊,共同參與規劃過程;且計畫完成後,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法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自行審議轄內區域計畫及各類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充分落實地方自治並可有效提高審議行政效率。
資料來源: 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055&Itemi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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