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 ( source: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5646050.shtml )
高雄一位陳先生因住家前將興建一棟22層樓的高樓建築,將會影響他住家本身的景觀、日照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判決指出,陳先生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權提起訴訟。
這一事件,說明了台灣其實有很多的法令都是存在的,只是一般民眾通常不知道如何去運用這些法令,保障自身的權益。
"日照權" ,即是保障在人口稠密的都市地區,每個人居住空間應該有一定的日照時間為標準,為的是能使民眾居住的更健康。過去由於經濟快速發展,台灣某些都市地區人口快速的聚集,由於這些地區大多在都市計畫法實施之前就已興建,民眾應享有的最低生活標準往往都被忽略,民眾自身也不自覺。
然而現今的法令相對完備、民智已開,民眾會要求更良好的生活品質以成趨勢,若有侵犯自身最低生活標準的"公害",民眾會更勇於出面制止,甚至透過法律程序爭取,此新聞事件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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