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當前台灣的總體計畫類型有哪些?各自負擔什麼樣的功能?
我國目前的總體規劃類型,以所規劃的空間尺度做為區隔可分為:國土層級、跨縣市層級以及縣市層級等類型。國土層級包括: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內政部)、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經建會)及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等(依據農村再生條例);跨縣市層級則有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經建會)、推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經建會)等;而縣市層級的則有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或例如各縣市自行研擬的如:金門縣概念性總體規劃等。
■ 國土空間層級總體計畫
國土層級的總體計畫主要功能做為縣市政府研擬相關計畫的上位計畫或政策擬定的原則依循。以現階段「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而言,其做為國家層級的空間計畫最高指導,並為其下空間計畫體系研擬相關計畫的依據,例如:由營建署研擬跨縣市的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中,即依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的指導將全國區分七大區域(北北基、桃竹苗、雲嘉南…等),而此七大區域的規劃又將進一步影響地方縣市區域計畫的規劃內容。
■ 部門總體計畫
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則是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由地方政府所研擬的總體計畫,依據農村再生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指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發展資源,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主題式發展構想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可見地方層級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需配合上位的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對地方計畫的審核方式給予核定,而中央並無一全國性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 跨縣市與縣市層級總體計畫
跨縣市的總體計畫目前由中央政府所研擬,主要功能亦是做為地方縣市研擬相關計畫之指導。以刻正研擬的「花東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為例,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經建會)正以「推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研擬「花東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做為花蓮縣、台東縣擬訂該縣綜合實施方案內容之上位指導。
最後,縣市層級的總體計畫包含縣市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縣市綜合實施方案(花蓮縣、台東縣)或縣市政府依據地方自治職權自行研擬的總體規劃(例如金門)等,皆是以縣市行政轄區為範圍而進行的規劃。其功能一為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如:農村再生條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而進行計畫之擬定,目的則為承接上位計畫與政策之指導,具體落實於地方層級的施政作為之中;另一功能則為地方縣市首長為履行其政治主張或承諾,將其施政願景、目標與方案等透過總體計畫的研擬有系統的逐步推動,此類型之縣市總體計畫則屬其整體施政計畫中之一環。
二、 對於當代國土規劃而言,各種總體規劃存在什麼樣的意義?有什麼樣的課題?並請研議可能的對策。
■ 國土空間層級總體計畫
各類型的總體計畫在不同空間層級各自扮演其角色與功能。然而所有的總體計畫是否就構成我國當代的國土規劃?顯然答案並非如此簡單。首先,以「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而言,其並無實際的法源依據(制訂國土計畫法的推動已超過19年尚未完成),而是由中央政府以行政做為所研擬的政策計畫,此計畫據稱為我國第三版的國土計畫(有別於之前的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然由於無法源依據,是否可據以指導下位計畫的規劃內容不無疑義;另該策略計畫揭櫫多項發展願景、政策目標等,但缺乏如何進一步給予各相關部門的「指導」,以過往發展經驗可知該類計畫內容往往淪為政策性宣示,對各部門的施政並無實質的影響力,從該計畫落實所擬各部門計畫應完成期限與實際狀況的落差,即可驗證。
■ 部門總體計畫
關注農村發展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並無全國性的指導計畫,而是由個別地方政府研擬,其中對於所劃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內涉及的土地管理與利用,雖於農業再生條例第十七條 中有予以規範,但目前尚未見到在縣市的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中可以如何被實現,是為一隱憂。在國土計畫法(草案)的規劃中,將全國國土區分為四大功能分區,分別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而「農村再生總體計畫」是否可扮演未來國土計畫法中農業發展地區的角色?與目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未來依國土計畫法施行的分類分級管制規則的關係為何?都有待在未通過國土計畫法前的架構中討論與釐清。
■ 跨縣市與縣市層級總體計畫
考量花東地區發展相對西部而言較為困難,由行政院推動花東永續發展策略之計畫,以擬訂特別條例的形式,對於東部地區的區域發展包含文化、產業、人才教育及財務機制等給予特別法源。在此模式下形成的地區總體計畫,目的為促進特別地區的整體發展,透過該計畫中經核定的綜合實施方案,將由中央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予以補助。相較於其他無法源基礎或財務計畫的總體計畫,此類型的總體計畫循一定管道可獲得經費補助,將較能發揮其計畫之實質效益。
其他由地方縣市所擬定的總體計畫,亦大多為縣市首長的施政計畫,鮮少以當前國土規劃的觀點進行地方層級的國土計畫。原因之一在於我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基本上仍屬於中央集權,全國適用同一套非都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地方政府縱有對當地發展及土地利用有不同的規劃構想,最後審核權限仍屬於中央所管,因此長久以來地方除了都市計畫地區外,非都市地區基本上都缺乏規劃,土地管理往往不符合產業或市場所需,導致過度使用或任其閒置荒廢。
■ 問題與可能對策?
問題1: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權責不明
我國目前最上位的國土計畫以行政院經建會之「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為最高指導原則,並由內政部營建署據此進一步研擬全國區域計畫予以落實該上位計畫之發展策略。經建會與內政部看似互有分工,然而運作上卻產生困難。首先經建會的權責本以跨部會的宏觀角度協調整合各部會的計畫,提出整體國土的空間發展規劃,執行上卻需透過內政部擬定區域計畫才能推動。一方面由經建會所擬的計畫主導性不足,另一方面內政部的計畫又受既有的區域計畫法令所限制,產生國土規劃看似存在卻難以發生實際效用。
可能對策是否能在我國政府體制中確認釐清國土計畫擬定之權責以及與土地利用管理權責之間的關係。國土計畫之擬定機關具有協調與空間發展相關部門的權責,但也必須擔負起國土管理的責任與義務。
問題2:部門總體計畫與整體國土計畫缺乏整合
現行內政部的區域計畫擬定以區域計畫法令為基礎,法令中雖有需提出各部門計畫之規範,但基於內政部的機關權限,卻難以規範至其他部門之計畫,甚至反而需配合相關部門計畫修改本身以擬定的區域計畫內容。以致於總體的空間計畫常受其他計畫干擾與突破,反應在實質空間面上即是土地利用的不連貫與碎裂的現象。
原因可能在於國土空間計畫不受重視,因檢討時程曠日廢時導致規劃內容不符社會現況與需求、違背市場發展趨勢等,總體計畫之運作體制已難滿足社會、產業等各方面發展。如何重建國土空間計畫在我國的政策體制中的威信,必須透過強化規劃領域本身的專業做起,並且在政府體制眾多的「計畫」之下,應儘速建立空間總體計畫的法制化定位(如:通過待審議的國土計畫法),並確認總體計畫與其他部門計畫之間的相互關係等。
另外,空間屬性的總體計畫目的應轉為「整合」而非「指導」部門計畫的發展。以總體計畫對於某一地區的發展提出總體的願景、目標及策略方案等,而這些所提出之願景目標及策略方案皆應與各部門的政策、計畫擬定具一致性,以此總體計畫做為該地區「空間發展」的最高指導原則。
問題3:上位計畫難以指導下位(地方)計畫
由於我國政治民主制度的深化與社會環境的變遷,地方政府與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意見逐受重視。從上位的國家總體計畫到縣市地方政府的總體計畫之間,專業團體或民眾意見參與皆為計畫研擬中重要的環節。然而由於個別計畫研擬的規劃範圍與擬定時間或有先後落差,對於同一類利害相關人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並且地方層級的計畫常在考量地方政治勢力、利益團體等折衝之下形成,以致下位計畫與上位計畫之間的規劃常有落差,而上位計畫難以指導下位計畫的情形。
總體計畫的擬定必須建立更充分、公開的民眾參與機制與管道,使得被規劃的利害相關人在規劃過程中能獲得充足的規劃資訊,並可自由的表達意見。另一方面也必須加強教育民眾對於總體計畫的概念,認知總體計畫對於自身權益的影響為何,鼓勵民眾、各利害相關人等在規劃過程可表達對計畫規劃內容的意見。但若一旦計畫經由公開的程序確認後,民眾也必須有法治的觀念,能夠服從核定公告的計畫,如此才有可能推動國家進一步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網站: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http://www.cepd.gov.tw
• 推動花東永續發展網站 http://htsd.com.tw/page/ht_002.htm
• 全國法規資料庫「花東地區發展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242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村再生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M0110017